装饰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6-04 04:50:33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建筑工程是较为常见的一以类工程,在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可以将毛坯房出售,在房主购买房屋后,会请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具体施工之前,双方需要签署装饰工程质量保修合同,该合同必须是在双达成协议的前提之下才能拟定的。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室内吊顶、抹灰、钢结构地台,水电改造、乳胶漆涂刷,墙纸粘贴、灯具电气和卫生洁具。以及其他装饰所涉及的项目和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1、室内吊顶项目为二年;

2、钢结构地台为五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4、灯具及卫生洁具为二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在非人为因素下,本工程所涉及的项目保修二年。

(以上条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三、保修说明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责任免责。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保修费用

1、在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情况下,承包人无条件执行以上保修协议。

2、如人为因素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工程破损,承包人不承担保修。

3、保修期限满后,承包方可继续为发包方进行工程维护,维护只收取相应的维护成本费用,不存在其他项目收费。

五、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该合同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在该合同中,需要表明双方的基本的身份,若需要保险的,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指出。为了避免纠纷,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表明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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