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诉讼费的最新规定是需要原告或者第三人等预交诉讼费用的,如果被告反诉的情况下,由被告进行预交。退诉讼费的流程是需要与法官联系退费的时间和地点、携带退费材料进行办理、等待放款等等。
一、退诉讼费的最新规定
退诉讼费的最新规定是: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2.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依照《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二、退诉讼费的流程是什么
退诉讼费的流程是:
1.与承办法官联系退费的时间和见面地点;
2.携带退费材料前往法院;
3.从承办法院处领取《退费通知单》;
4.退费窗口审核退费材料后放款。
三、法院退诉讼费有时间限制吗
法院退诉讼费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建议法院通知之后就去申请退还。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n(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n(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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