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处理卖淫嫖娼有了细杠杠
时间:2023-06-06 20:30:15 1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日前,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加大对卖淫嫖娼活动打击力度的同时,明确了具体的量罚标准。同时,《指导意见》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视情节制定了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标准。

据介绍,以往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时,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由于没有具体的量罚标准,公安民警在办案时执法尺度难以把握,执法随意性较大,既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也有少数公安机关受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治安拘留。鉴于此,《指导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规格、量罚基准和工作规范等作了具体规定。

《指导意见》加大了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卖淫、嫖娼2次的,以及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的,以及卖淫、嫖娼人员患有性病的,除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外,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还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节,提出了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意见。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70周岁以上人员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以及初次卖淫、嫖娼未遂,卖淫、嫖娼中止的等,予以从轻处罚;对公开招嫖和利用网络卖淫的人员,以及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卖淫、嫖娼的,从重处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治疗。

《指导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不仅对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规格、种类及其收集、排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还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派出所管辖,防止各警种越权执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坚持不搞全警参战,不搞全面清查,不搞普遍整治的原则,防止为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而干扰群众正常的娱乐生活和业主的正当经营;规定严禁民警以诱导他人实施卖淫、嫖娼等方式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防止侵犯人权;规定查处卖淫嫖娼活动,必须正确区分与色情活动、非法同居及通奸等不正当性关系的界限,防止定性错误、处罚不当。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公开,是指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之所以说是非法,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为我国法律保护。非法同居的认定如下: 1、双方均有配偶者而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的一方与没有配...
    更新时间:2024-01-06 17:15:10
查看非法同居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非法同居 最新知识
针对警方处理卖淫嫖娼有了细杠杠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警方处理卖淫嫖娼有了细杠杠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