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批准或者审查确认。保险公司成立后变更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体现了政府监管的连续性。保险公司变更有关事项,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应当报经审批;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变更不发生效力。
必须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主要项目有:
<1。姓名。保险公司名称是保险公司存在的标志,具有公示的意义,不能随意变更。需要变更保险公司名称的,即使是保险公司名称中的文字、符号,也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变更名称或者使用与其批准的名称不一致的名称。
2。首都。变更注册资本涉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维持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切身利益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3。地点。营业地是保险公司成立和经营的必要条件。没有相应的营业场所,不得设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方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营业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经营范围。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经营范围的调整,应当事先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范围一经批准,就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单独业务规则。
5。分离或合并。保险公司的分立或者合并,涉及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债务的调整等多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分立、合并设立新公司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分立、合并。
6。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保险公司成立和经营的基本文件,规范保险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公司章程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公司成立后修改公司章程,将改变保险公司的多种经营方式。因此,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
7。投资者或股东变更。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投资者的变更和持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变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允许随意变更。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投资者或者占比超过10%的股东发生变更时,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负责保险公司经营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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