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港澳探亲
本市居民及驻地的现役军人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3、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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