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处理,,我方能不能年审
时间:2023-02-28 14:00:22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未处理对方全责不能年审,必须等车辆鉴定完毕后,交警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放行了车辆才能进行年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来处理怎么办?

(一)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起诉的,也没有达成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

(二)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对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

(三)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四)法院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鉴定的,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五)鉴定结果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判决。

(六)受害人申请执行。

二、交通事故不结案对谁会不利

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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