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在监护人陪同下携带其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即个人居民户口簿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区辖属的公安机关申报,进行申请办理流程。
2.待工作人员确认材料真实准确无错误之后将进行人像信息采集(部分地区对此流程有特殊规定,例如要求先采集个人照片信息后再将其送至户口管理部门进行身份证办理事宜,详细情况请依照各自所在地的相关法规咨询相应的户籍管理部门)。
3.填写并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完成上述动作后,继续核对外籍人和世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正确,并进行公民指纹信息的录入。
5.支付并缴纳申请办理身份证所需的证件工本费用。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应自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开始计算,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并发放居民身份证;针对一些交通不便利或者偏远的地区,办理时限可作适度调整延长,但是延长的总时长不应超过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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