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达。
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直接送达的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
(2)留置送达。
原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的适用,要求必须有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这在实践中过于严格,成本也较高。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改为“可以”,增加了留置送达的灵活性;并增加了第二种留置送达的方式,即拍照、录像记录送达。根据新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行为完成送达:一是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完成。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而是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3)简易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简易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地日期为送达日期。简易送达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是法律顺应新技术发展而作出的新规定。
(4)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公告送达还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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