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破产清算赔偿顺序如下:1、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然后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3、再偿还欠缴的社保费用和税费;4、最后偿还普通的破产债权。必须严格按照上述顺序进行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区别
(一)区别一: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二)区别二:关于企业宣告破产时资产的确认和计价
破产清算会计是以企业主体资格灭失和终止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并通过清算来实现消灭特定企业主体资格并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会计原则难以为破产清算会计采用,如历史成本原则。同时,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如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建立新账结转期初余额时,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不能直接按照破产企业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作为期初余额,而应当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记账,并对不符合资产定义没有变现价值的账面资产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予以核销。而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记录价值,就存在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可变现价值问题。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三)区别三:关于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
清算组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实务中感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1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清算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事关债权人权益的大事,所以关于企业的不同清算方式,也就是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清算过程都应仔细区分会计处理的区别,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对外担保、资产确认计价以及会计科目严禁对待,尽快合理清算完成相关权益人的权利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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