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情节严重情形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当中对于嫖娼具体情节的轻重认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但并非毫无尺度。实务共识是可参照的标准。其中初次嫖娼或因一时冲动而嫖娼被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但是同时积极参加嫖娼,甚至是强迫他人卖淫用于组织嫖娼都是属于嫖娼情节严重,而其中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甚至会按照犯罪处理,毫无疑问是嫖娼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情形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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