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广东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是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省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重大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解决我省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
(五)组织大型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普及和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
(六)建立各组成单位信息交换、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发布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第三条办公会议由主管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省领导主持,组成单位由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司法和其他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部门组成。
各组成单位选派一名分管领导作为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代表本单位出席办公会议,并选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办公会议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省工商局、省版权局选派的办公会议联络员参与办公室相关工作。办公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并定期报省政府,及时向办公会议主持人和省政府报告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定期向组成单位通报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及时通报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成单位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四)负责办公会议例会的筹备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五)负责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以及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办公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当年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及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或由办公会议办公室提出,报主持人批准确定。
第六条办公会议组成单位对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办公会议主持人,同时向办公室通报;办公会议组成单位每年将本部门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送办公会议;办公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将各组成单位报送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汇总,报办公会议主持人并及时向各组成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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