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记者从山西临猗警方获悉,一男子在派出所门口行凶被副所长制服。
11月1日,翟某因怀疑妻子与孙某有染,在北景乡派出所门口对孙某行凶。此时,开完例会的北景派出所副所长荆科斌上前处置看到,翟某用匕首正在对坐在车内的孙某行凶,立即将行凶者翟某制服。事发后,受伤的孙某经医治后无生命危险。
目前,行凶者翟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留。
一、持刀行凶未遂怎么定罪?
持刀行凶未遂的,具体的罪名要根据行凶人主观上的意图确定。例如行为人主观上是想伤害他人的,定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行为人主观上有杀害他人的意图的,则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较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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