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离婚没有理由能离婚吗
无错且无法律规定的离婚事由者,法院一般不作强制离婚裁定。
若欲离婚,可数度提起诉讼。
离婚并非基于一方过错。
裁定离婚之关键在于夫妻情感是否破裂。
通常而言,如主诉离婚方无法证明其情感受损,而另一方坚决拒绝离婚,则法院将不予裁定离婚;但若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请求,法院大多会作出离婚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与离婚女人发生过关系犯法吗
侵犯妇女人身自由,且趁其无力抵抗之际强行发生性行为者,属于强奸罪。
若女方已满十四周岁并出于自愿,则并不违法。
如持续维持此不当关系,亦存在涉嫌重婚之虞,故建议尽快结束这段感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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