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子写儿子名字会被执行吗
在涉及子女未成年人的情况中,他们可向法院提交相应申请并请求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由于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构成了一个家庭单位,因此在无任何经济收益的情况下,孩子们是无法承担购买房产的责任的。
若是子女已成为成年人,而所涉房产是在产生债务行为之后以赠与形式过户给子女,且未支付相应款项的话,这种情形一旦被证实为恶意转移财产,同样可以通过类似程序要求法院对该房产实行强制执行。
但是,在通常条件下,只有一处住所的房产并不允许予以强制执行。
倘若像被执行人转售其名下其他房产来躲避债务,或者申请人能够提供居住房屋或者自愿接受租金补偿的话,那么此时便有权利令法院强制执行该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写女儿的名字,女婿有吗
该房屋为父母所有,现已正式移交给其女儿。
若在此之前已经有特别提前出具的书面协议,明确指出该处住宅仅为父母向女儿呈现的个人财产,那么当面临离婚事宜时,此房产将不会被视为婚后共享的财产,而归于女儿单独所有。
反之,如无任何预先的约定安排,这种情况下房屋在婚后由父母转移至女儿名下,便会被视为女儿在婚姻关系中所获得的共享财产,女婿在离婚时候有权请求获得此部分财产权益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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