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诽谤罪的诉讼程序,通常是由遭受侵害方自行向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
而所谓“犯罪行为发生地”则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实际执行场所及其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产生之地。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指定被告人所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然而,若被告人在多个地点实施了诽谤行为,那么受害人便有权根据自身利益的考量,选择其中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进行自诉。
倘若被告人的居住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那么受害人应向被告人的常居地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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