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6日上午,消费者郑某到驿前街—家米粉店吃米粉。当他去窗口取米粉时,该店两名员工正在窗口旁的炉灶抬下—锅骨头汤。没想到铁锅的锅耳突然脱落,滚烫的骨头洒在郑某的左脚上。店主见状,立即将郑某送到附近医院诊治。经医院鉴定,郑某烫伤的左脚为二级烫伤。郑某烫伤治愈后,向米粉店提出赔偿其因治烫伤的医疗费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8000元。店主认为治疗费可以支付,但郑某提出的其他赔偿不合理,以致赔偿问题未能解决。郑某无奈,到观音阁工商所投诉,要求主持公道。
工商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认为郑某是在米粉店消费时被烫伤的,依据《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不仅应支付医疗费,还应支付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经过调解协商,店主同意除支付郑某医疗费3000元外,—次性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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