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02:58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3份

筹设批准书3份

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拟办办学机构的名称核定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符合申办报告相关条件

联合办学协议书原件

民办学校章程(草案)证明文件及加盖公章

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出租方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经核名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室内装修竣工图纸原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原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原件复印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开办资金银行存折缴款单银行询证函

开办资金银行缴款单原件

开办资金银行询证函缴款单银行询证函

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原件

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加盖公章

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有效学历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符合条件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校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表》或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安全鉴定公司出具的校舍《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防雷设施验收合格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新办托儿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加盖公章或证明

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交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连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教育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沿江中路教育局办公楼204室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1991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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