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二、刑法260条修改
所谓虐待,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二是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构成本罪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偶而为之,不构成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例如师傅虐待徒弟,教师虐待学生等不能以本罪论处。在认定本罪时,必须考察虐待行为是否具备“情节恶劣”这一条件,主要指虐待手段凶狠残忍;虐待动机卑鄙;长时间延续虐待;虐待老人、儿童、重病患者或残疾人;虐待多人,激起公愤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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