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二、当前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特点
(1)从目前查处的案件和接到投诉举报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自中西部地区。
(2)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销售。一方面这些地方经济发达,老百姓口袋里闲钱较多,投资意识比较强;另一方面发行股票的企业不在当地,企业状况如何,全凭中介机构“忽悠”,投资者明知上当,也无法追回损失。
(3)境外上市成为卖点。几乎所有非法发行都以到境外上市为诱饵,而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这些企业不仅违法发行股票,而且还涉嫌金融诈骗。
(4)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欺骗投资者。非法中介机构欺骗投资者的另一个手法是编造虚假信息,将一个经营业绩一般、亏损,甚至不存在的企业描绘成业绩优秀、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
(5)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有的通过亲戚朋友或熟人兜售股票,带有传销性质;有的采取股份置换方式;有的采用信托、集资等方式。而且涉案的资产很容易被转移,证据也容易被销毁,这些人员也很容易潜逃。
(6)非法中介机构与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巧演“双簧”,加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欺骗性。特别是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迷惑投资者。实际上,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
三、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
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四、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参与非法证券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从已立案调查的案件看,范围小的涉及几个省市,多的涉及二、三十个省市;涉案金额大多在千万元以上,有的达到数亿元;牵涉到投资者少则上百人,多则数千人。
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与其他领域先后出现的各种欺诈活动相比,利用股票发行或转让进行欺诈活动,本质是相同的,方式方法更隐蔽,迷惑性更强,不仅老百姓很难识别,有时甚至需要监管部门花很大力气来进行认定。而且这种“一本万利”或者是“无本万利”的事如果不及时制止,它就会像瘟疫一样迅速蔓延开来。
三是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从我们办理的一些案件看,这些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人都是有预谋,精心策划的,有的还有很高的反侦察手段,当公安机关收集到一定证据,决定实施抓捕时,经常出现人去楼空,证据被销毁,赃款不知去向。
四是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困难群体,承受损失的能力比较脆弱,取缔后的善后工作和维稳工作难度很大。
由于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在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法规和联合执法机制的同时,着重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五、作为一般投资者如何防范和识别非法证券活动
(1)认清非法证券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自身识别判断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而且对“高额回报”的股票投资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观察股票的发行、转让方式。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公告、广告、广播、电传信息、信函、电话、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公开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如果没获核准,就可判别是非法发行股票。
(3)从发行、转让股票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中国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判别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4)观察股票的发行、转让活动是否具有上面介绍的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和形式。如果有,就应当及时远离,避免上当受骗。
(5)是遇到判断不清的问题时,可及时向当地证监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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