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分子利用网络联系方式欺骗或盗取受害人的个人隐私或财产,包括获取亲友QQ号、冒充亲友借钱、冒充商业伙伴、网上购物诈骗、虚构中奖诈骗、彩票预测诈骗、股票预测诈骗、钓鱼网站诈骗、网上招聘诈骗等。
1.诈骗分子利用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受害人的亲友QQ号等网络联系方式,然后冒充受害人亲友借钱,有时还会播放受害人的亲友视频聊天记录,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
2、冒充商业伙伴
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名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3、网上购物诈骗
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直接开设购物网站,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网上兜售数码产品、游戏装备、监控器材等商品,诱使网民与其联系购买。
4、虚构中奖诈骗
通过电子邮件、qq、论坛短信、网络游戏等方式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
5、彩票预测诈骗
不法分子开设彩票预测网站,以有内幕消息、权威预测等为名,大肆吹嘘其历史预测成绩,诱骗网民汇款加入成为其会员。
6、股票预测诈骗
不法分子开设股票投资网站,冒充正规证券公司,以有内幕消息、权威分析等为名,大肆吹嘘其历史投资成绩,诱骗网民打款进行投资。
7、钓鱼网站诈骗
开设网址与真实网站极为相似的虚假网上银行、虚假慈善网站或虚假网络交易平台,骗取网民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从而盗取网民银行存款。
8、网上招聘诈骗
不法分子在各大网站、论坛上大量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引诱网民在网上应聘,再以收取“会员费”、“介绍费”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
网络购物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网络购物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对于网络购物诈骗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第266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网络购物诈骗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1. 诈骗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的;
2. 诈骗对象为个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使用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方法;
b. 作虚假陈述,隐瞒真相,骗取财物;
c.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或者抗拒抓捕;
d. 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数额累计计算。
3. 诈骗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销售伪劣产品等诈骗信息,或者提供诈骗网站链接;
b. 通过网络发布诈骗信息,诱导、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
c.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
d. 传授诈骗技巧,提供诈骗资源,协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网络购物诈骗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购物诈骗案件,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处理网络购物诈骗案件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关立案标准。
以上是关于网络购物诈骗的一些常见类型及诈骗手段,提醒网民提高警惕,谨慎对待网络上的各种诈骗行为,避免上当受骗。同时,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网络购物诈骗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满足相关条件,网络购物诈骗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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