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广大业主不幸遭遇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这一困境之时,他们依法享有督促责任方积极履行交房义务的权利。此时,业主可以通过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催告通知书”来表达自己的强烈愿望。这份通知书需详细列明业主对开发商尽快完成交房承诺的殷切期望,同时明确提出要求开发商因违反合约中关于交付日期的约定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求。如果在经过三次正式催告之后,开发商依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交房义务且无法给出合理的逾期解释,那么业主便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并有权向开发商追讨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同时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对于具体操作事宜,建议您咨询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或寻求可靠机构的协助与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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