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之主体资格欠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被要求依法判令其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
立案阶段的审查工作不应涉及到案件实体内容的审核,然而被告主体资格的适当性却并不总是显而易见之事,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当事人对事实真相的阐述、提供证据、开展质证和辩论等环节之后,法官方能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最后形成关于诉讼主体适格与否及责任承担等关键事宜的确凿结论。
如有被告主体适格的情况发生,则可以引发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接受或拒绝、反驳或者对抗等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权利和义务反应,这也是原告能够提出诉讼请求并使其成立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因此它所直接影响的实际上是原告在实体层面上的胜诉权,而非仅仅涉及程序方面的起诉权,这一切都是案件实体问题的范畴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条件,其中明确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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