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来宾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材料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可不提供);
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三、来宾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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