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电动车发生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如下:
依据电动自行车的属性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交通事故当中涉及电动自行车责任划分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达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驾驶人应当持证驾驶,适用过错原则,在交通事故当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划定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大小,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比例。
2、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没有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适用无过错原则,在交通事故当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处理。湖南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当中,对责任比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该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20%。
一、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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