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第十二条(违反一般禁止规定的处罚)
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非法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三轮车安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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