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没有行为能力做孩子的监护人等情况,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他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那么不是孩子父母怎么成为法定监护人,成为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是他的父母吗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当父母过世或缺乏能力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从上面不难看出,除了父母以外可以成为孩子监护人的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很多时候即使确定了孩子的监护人,也常常会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象,以至于故意侵犯被监护人的权益,或是由于监护失责,导致被监护人或是他人受到伤害。此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书写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变更监护人和对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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