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3-06-08 19:05:46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二、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在法理上必须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

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之所以能成为救死扶伤的职业人,就是因为其具备了从事医务工作的必要条件,政府通过法律在允许其执业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执业义务,以此来保护患者的利益。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既包括了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也包括医护人员执业与业务方面规章制度所确立的一般性义务,还包括诊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具体义务。一旦医患双方发生了接触,医方行为人就产生了有约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随着诊疗行为的进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例如在查房问题上,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中就具体规定了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治医生和住院医师的具体查房内容。它是医务人员的法定注意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所以行为人违反的这种注意义务必须是在当事人已经具有了相应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也就是当事人的职务身份具有了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能力(即使事实上当事人不具有,但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也应视其为具有)。当事人是否具有了相应履行能力应当根据当事医院的级别、当事人的职称和岗位等来判定。如对于每一个医护人员来说都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但对于妇科的危急重症就不能要求儿科的医师有相应的处理能力,同样对于主治医师也不能要求其具有主任医师的水平。

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

负有注意义务的行为人除了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外,还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他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成为有过失的行为人。也就是负有注意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并且是能够履行注意义务但没有履行才是过失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是否能够履行义务是个行业内的规则认定问题,它不能按照日常生活规则来认定,而必须要经过行业内的自律组织(如各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或法院委托有关部门)来认证。

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行为人有法定(或约定)的注意义务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过失行为,只有在违反了应尽义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构成过失(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义务的原因并不是行为人不能履行该义务,而是应当履行并且能够履行但行为人没有小心谨慎、认真负责,结果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只要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并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而行为人并不是希望或放任不良后果的发生,就可以确定其行为是过失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医疗过失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就应认定行为人存在有医疗过失行为。

三、如何认定医院的过错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医患争议的焦点,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

过错的本义就是错误,错误可以形容意志,也可以形容行为。由于我们看不到它,听不到它,摸不到它,不能凭我们的经验所感知。因此,就众说纷纭。对过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过错理论,即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相结合过错说。

1、主观过错说

该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分希望和放任,过失分疏忽与懈怠。。这种心理状态之所以应受非难和谴责,是因为它是致害行为的发生原因,是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的心理动力。所以,致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发生原因。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就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犹如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2、客观过错说

该说认为过错是指任何与善良公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是行为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标准,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以某种行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以他人为标准,这个作为标准的他人,可以是善良家父、一般理性之人、中等偏上之人等等。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客观过错一般不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义务,是对事先义务(注意义务)的违背。

3、主客观结合过错说

该说认为,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既然主客观结合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那么,它在实质上仍然是一种主观过错说,只不过,它认为,既然过错这种主观状态支配、导致了客观的侵权行为,所以,认定过错可以有客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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