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或者开展非法活动的。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和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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