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按照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已经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医保的,由失业前单位所属失业保险统筹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接续手续。失业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当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外,文件还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作出具体的规定。据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失业前参加了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失业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可参照失业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原则上按照职工医保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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