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是否签订合同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无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履行出资义务,不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独立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何?
1。股东虚假出资?
股东虚假出资,致使公司实际资本未达到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公司债务范围内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负责,公司应当承担补充清算责任。此外,还应包括股东出资虽达到或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明显低于公司所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债务规模所要求的股本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的投资减少了,这相对是为了避免公司的债务。也应视为一种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对公司的过渡性控制导致公司与股东在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人员等方面高度混淆,甚至公司与股东共用一个共同账户或银行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发生外债,公司股东往往持有从公司取得的大量资产,但公司无力承担外债,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极大损害。这是《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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