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嫂自愿的情况下算破坏军婚吗
在实际案例中,具体判断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行为人明确知晓相对方为现役军人之妻子,即便其所实施之行为得到该军嫂的自愿同意,亦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
若是行为人对相对方是军嫂身份并不知情,则无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此处所指的明确知晓,主要取决于行为人能否从对方的身份特征、日常生活习惯等方面进行推断与判断。
倘若行为人经过合理推断与推测,即可以认定为已明确知晓。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退伍后离婚受到军婚保护吗
退伍军人在离婚事务方面依法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权益,任何人均具备离婚之合法途径及条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正在服役的军人伴侣若欲跃过军人本人意愿选择离婚,在此种情况下将无法实现。
然而若现役军人存在如下严重过错行为时,其伴侣有权未经其同意即可提出离婚申请:首先是恶意重婚;其次是与他人长期保持非婚姻关系;第三是在婚姻生活中施行家庭暴力;第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抛弃;最后是无论何种原因,均构成重大过错问题。
全文5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