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
时间:2023-05-03 18:30:33 1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委托书

借款人签订银团贷款合同之前,首先要向银团中的牵头行出具委托书,授权牵头行为其安排银团贷款。

委托书具有排他性,只能授予一个牵头行,不能同时授予几个银行。

委托书一般应载明贷款金额、利息率、所用项目、期限、适用法律及法院管辖权,并且概括地规定日后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先决条件、陈述与说明、担保条款、约定事项、违约事项、放弃豁免权等习惯使用的各项条款

委托书中应明确规定,该委托书所提出的各项为商业建议,不产生法律上有约束力的义务。

牵头行接受借款人出具的委托书后,为表示愿意承担组织银团贷款的义务,也向借款人出具义务承担书。

义务承担书的内容由牵头行与借款人通过谈判确定,列举借款的各项基本条件,并表明牵头行将按照这些条件为借款人安排银团贷款

在义务承担书中应注明贷款人所承担的贷款义务以今后双方正式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二、借款信息备忘录

信息备忘录,又称情况备忘录,是由牵头行分发给可能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

信息备忘录应记载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以及主要贷款条件等内容,是贷款银行考虑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重要依据。

牵头行使用借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信息披露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

牵头行在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时可能会与它对借款人承担的保密义务发生矛盾。解决方法有:

(1)由牵头行要求借款人将保密情报向贷款银行披露

(2)由牵头行征得借款人同意后向贷款银行披露

(3)用其他方式披露,如通过律师向贷款银行披露,或者在银团成员会议上宣告

(4)由牵头行告知贷款银行,该行掌握了某种不能披露的保密情报,由贷款银行自行设法获取此项情报,作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

2.误述责任和免责

误述是指牵头行在信息备忘录中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误述引起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欺诈责任;二是过失责任

由于牵头行没有认真履行“适当注意”义务,在其分发的信息备忘录中出现了不正确说明或其他类似差错或遗漏,导致贷款银行作出错误决定,蒙受损失,那么无论牵头行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对此负责。

【案例3.3】欧美银行银团贷款案

美国几家地区银行参加了贷款总额为11700000美元给ColocotronisShippingGrop的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欧美银行(Eropean-AmericanBank)。1976年,参加银团贷款的几家地区银行起诉牵头行,称牵头行在信息备忘录中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实(misrepresenting),并遗漏了重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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