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特点在于其贷款规模较大,与此相适应,国际银团贷款通常采取牵头经理银行具有代表权的银团结构、贷款权便于推销甚至转让的组织方式。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
1、借款人
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一国的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也可为商业机构或企业组织了但在无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后者通常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实践中,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直接运用贷款资金的企业组织,如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外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如拟建项目所在国的银行机构。
2、担保人
在有担保的国际银团贷款中,担保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应签署有关国际银团贷款的协议文件,参与国际贷款过程。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人可以为国际性商业银行,也可为借款人所在国的政府、政府组织、金融机构、商业组织等;但在通常情况下,该担保人应当具备充分的外汇支付能力,并且也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而贷款银行往往以借款人的信誉和担保人的信誉作为评定贷款风险的重要依据。
国际银团贷款担保通常为商业担保,担保人可按照担保费率④收取担保费。在担保人为外国商业银行的情况下,该担保人通常还要求借款人所在国的金融机构或商业组织为其提供反担保。
3、贷款银团
在贷款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贷款银团通常由牵头经理银行、经理银行和参与银行组成;在贷款额较小的银团贷款中,贷款银团至少也由一家经理银行和多家参与银行组成。
牵头经理银行通常由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具有国际贷款推销能力和经验的大型商业银行担任。其通常的权利和职责为:组织贷款银团;代表贷款银行协商贷款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对借款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尽责审查;作为代理银行在贷款期间负责安排借款人的提款和还款事项;负责组织贷款份额的分配和推销,并通常须承担较大的贷款份额;在多数情况下,牵头经理银行往往通过银团协议取得银团内各银行代理人的地位,使其在谈判、签约等环节上有权代理银团内各银行统一行事,但由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放贷义务和利息费用权利则由银团内各银行按约承担,牵头经理银行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牵头经理银行根据具体贷款文件的约定,往往要与经理银行共同作出承保,即承诺全部或部分贷款将由其负责提供。由于国际银团贷款广泛地采取了证券性承销技术,因此牵头经理银行和经理银行的承保并不一定意味着承保部分的贷款必须由其自身提供,并且牵头经理人为便于贷款的推销,往往更注重贷款权的可转让性及转让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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