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全部钱款,认定为诈骗的犯罪不充分。可以免于起诉;
2、在立案以后返还钱财的,仅仅是诈骗人返还被害人钱财的情形,并不能作为免于起诉的情形。但如果当事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其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
一、刑事谅解补偿金
刑事谅解赔偿金的性质是对犯罪事实中民事责任进行赔偿,并不会因支付赔偿金而不进行刑事处罚,但可以减轻一定处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只是对于犯罪嫌疑的量刑有影响,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需要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如果被害人同意不赔偿,那可以不赔偿。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那么在合理范围内是需要赔偿的。在日常的案件中,一般积极赔偿,才能够更加容易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使犯罪从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骗两千是否可以立案
被骗两千不可以立案。被诈骗一千元钱报警之后,警察是会受理的。事实上,一般来说,只要被骗3000元以上,就可以直接立案。如果诈骗累积金额不够3000元,是不能在公安局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的。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2、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3、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5、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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