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付款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0:41:09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4.1本合同的所有费用将根据世界银行条款支付。贷款1以德国马克为单位,通过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允许部分交付,并以转让方为受益人。转让方应通过转让方所在国的银行开具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银行总行向转让方推荐并经进口商批准,信用证金额应等于合同总价。信用证将允许按照合同第43条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

4.3专有技术费用的支付

4.31。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的独家技术费用的10%,即马克将在转让方提交以下文件并符合本合同规定后支付:

a.转让方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转让方国家相关当局出具的无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复印件。转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一份和一份副本。银行保函的格式见合同附件12。四份完整的形式发票。两份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四份商业发票不得在合同生效前30天提交上述文件。2.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不含技术费用的25%,也就是说,转让人根据合同附件6交付第一批技术数据/软件并根据合同提交下列文件后,将支付马克:

A.商业发票五份

B.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两份

C.交付第一批技术数据或软件的航空货运单五份

D.第一批技术或软件装箱单五份

E.进口商出具的确认函两份,证明转让人已交付第一批技术资产和软件,

4.3。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的独家技术费用的50%,即马克,将在转让方根据附件6交付最后一批技术数据和软件并根据合同提交以下文件后支付:,商业发票一式四份。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一式两份。交付最后一批技术数据或软件的空运单一式五份。最后一批技术数据或软件的装箱单一式五份进口商证明转让人已交付所有技术数据和软件。4.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的独家技术费用的15%,即“马克”,应在合同产品原型验收完成后,转让方提交以下文件并符合合同规定后支付: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开证行开具的即期汇票一式两份。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两份。进口商有权从发票中扣除转让人根据合同应支付的罚款和/或赔偿履约保函或议付款项

4.5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应由进口商承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应由转让方承担。除因进口商延迟付款而产生的利息外,付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利息费用应由转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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