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一方非法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拒绝转移,或者非法出售或者破坏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出售或者破坏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的财产应当作为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获得的财产份额,另一方获得的份额应当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抵消。不足抵消的,差额由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进行处理。
离婚前财产转移的条件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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