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申请工伤待遇资格时,需提供《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事故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供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医疗单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死亡证明材料、转院申请表、康复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及正规税务发票。
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如果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或其供养亲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资格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事故申报表》;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需要申报供养亲属,还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以及供养关系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工伤待遇申请表怎么盖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休养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时,需要由用人单位盖章。因此,工伤待遇申请表需要由用人单位盖章。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在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或其供养亲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资格时,需提供一系列证件和资料。其中包括《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事故申报表》、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等。用人单位需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上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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