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积极行为被明确自首
时间:2023-04-23 20:41:35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以往争议较大的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意见》在第1条中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此规定成为法院量刑的重要标准。

去年10月22日18时30分,张X驾驶一辆货物运输车由碾子山区沿碾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碾景大桥北侧时,将相向而行的行人朱燕撞倒,车辆左侧轮胎从被害人朱燕身上轧过。事故发生后,张X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联系车辆抢救被害人,交警赶到后,张X如实供述事情经过。不幸的是,被害人朱燕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张X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X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应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认定存在争议,不同地区之间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张X肇事后积极救治受害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行为符合最新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已构成自首,因此,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但在判决上,因其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目前还要适当从严掌握。另外,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也被认定为自首,同样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节轻重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以往一般观点认为,交通肇事不应当适用自首制度,法律规定,积极救治等行为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此规定对肇事者规定了强制性告知义务,肇事者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过程,实际上是在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刑法中关于自首情节的成立,是在某一具体犯罪成立的基准条件下而言的,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行为人,应把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作为基准状态,已包含了自首的情节,故对交通肇事犯罪后未逃逸不认定为自首。

邓广军说,肇事后消极怠慢、不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与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如实报告犯罪事实的行为在量刑上有所区别,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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