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夫妻双方有权利就共有财产做出自行协商的决定。
若协调无果,人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进行裁决,同时兼顾对子女、女方及无过失方权益的保护。
倘若女方主动放弃财产权益,此举可视为一种协议行为。
在此情形之下,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只要该项放弃系出于自愿且未触犯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便有可能认可此份协议,并依此作出相应的裁判。
然而,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仍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双方的实际贡献程度、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债务负担的分配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等。
因此,最终的判决需综合考虑所有具体情况后方可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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