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造假账和倒卖公司废品都涉及到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会计造假账是指故意隐瞒或虚构会计记录,以逃避或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涉嫌隐匿会计账簿罪。而倒卖公司废品则是指秘密收购公司垃圾或废弃物品,以获取非法利益,涉嫌盗窃罪。如果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话,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会计造假账是指故意隐瞒或虚构会计记录,以逃避或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涉嫌隐匿会计账簿罪。而倒卖公司废品则是指秘密收购公司垃圾或废弃物品,以获取非法利益,涉嫌盗窃罪。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会 计 造 假 与 倒 卖 公 司 废 品 罪 责 区 分
会计造假与倒卖公司废品罪责区分
会计造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故意制作、篡改、隐瞒或者在财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使财务报表不真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会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秩序,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后果。
倒卖公司废品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有价物资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公司财产的严重流失,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会计造假和倒卖公司废品罪往往存在一定的界限,需要通过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例如,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本单位的有价物资,仍然将其倒卖,并从中获取了非法利益,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倒卖公司废品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本单位的不真实财务报表,仍然对其进行篡改或者在财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以达到欺骗外部利益者的目的,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会计造假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对行为人进行准确的定性,以避免不当的刑事追究。
会计造假和倒卖公司废品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前者涉及财务报表的虚假记载,后者涉及将公司有价物资非法占为己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界限,需要通过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性,以避免不当的刑事追究。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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