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中自愿一般认为包含三层意思:
1.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
3.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不过,强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并不是说男女双方不可以就结婚问题向第三人(父母、亲朋好友等)征示意见,也不是说第三人不可以对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出建议,只是是否征求或者采纳第三人的建议,应由结婚当事人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特征有哪些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加于结婚合意的条件被视为“无条件”或者说无效力。
2.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人身性的,即是结婚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不承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自主的和完整的,即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产生于胁迫、欺诈、错误等。
4.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当时的”,即结婚合意之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婚姻缔结时作出的。
二、结婚时男女双方应该满足的条件
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结婚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结婚行为,并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资格或能力。判断自然人结婚的行为能力以其一定的自然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为标准。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婚龄,或已达到了法定婚龄,但是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行为后果的自然人,则不具备结婚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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