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九)政府发放的保健补助金及长寿补助金;
(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生活补贴;
(十一)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五、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低保:
(一)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且无突发困难的,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不满三年的。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或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收入和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或不按规定提出续领申请的。
(四)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又具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两次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
(六)家庭成员自费择校、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房产的。
(八)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形。
七、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下。
(二)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在当年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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