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范围计算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7-27 08:14:32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赔偿的范围计算的参考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参考依据是什么

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参考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通知如下:

1、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详见附件。对同一鉴定类别(限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和文书鉴定)做两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的,第二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2、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3、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含)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照0.1%收取。

4、《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以外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鉴定项目收费,应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批后执行。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273号)同时废止。

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当中明确的规定,司法鉴定如果涉及财产的话,按照所涉及财产的不同比例进行收费。其他的像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鉴定的话,都必须在浙江省当地的物价局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够执行。而且不同的司法鉴定类别的收费标准肯定是不一样的,这个大家需要结合自己申请鉴定的内容,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详细咨询一下。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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