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在东莞能补交社保吗?
目前在东莞能补交社保,具体补交方式如下:
(一)单位补缴
用人单位通过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提交补缴当月或往月社会保险费申请。
其中:
补缴当月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生成缴费台账并发往地税部门扣缴;
补缴往月的,用人单位需持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发往地税部门扣缴。
注:补缴基数以企业申报为准。补缴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1、灵活就业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基金征缴部门(市内五区为各区办事处)经办窗口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持经办窗口打印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银行业务结算单(补缴)》(或《社会保障卡承载社会保险业务结算单(补缴)》),到委托代扣银行开立缴费账户通过银行代扣缴费,也可采用POS机刷卡形式在经办机构缴费。
二、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
1、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不管是在东莞地区,还是在其他的地区,单位、职员在错过了社保的缴纳时间之后,都是可以补缴的,当然以不同的身份补缴需要提交的材料存在差异。如果单位应缴未缴,那么在补缴的时候,除了需要缴纳保险法之外,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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