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时间:2023-06-29 11:45:20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们知道,现在农村征地拆迁比较普遍,甚至有一些地方一个村的大部分或全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这个时候,不少地方是采取按人头来分配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面积,或者按照一个人头或户头发多少钱的补偿安置方案

那么,有人问了,我们这里征地拆迁的时候,我老婆已经怀孕了,未出生的胎儿是不是应该算一个人头分配征地补偿款,安置房面积或者人头费呢?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个问题。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还不算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因此,他也就不享受相应的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两种例外情形可以视作胎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就是要继承遗产或者有人要赠与胎儿财产。

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安置房面积、拆迁补偿人头费显然不属于遗产继承和接受捐赠这两种情形,所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胎儿是不能享受分配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面积、拆迁人头费补偿的权利的。

可能写完上边这句话,就有当事人要说了,你说的不对,你说胎儿不能享受分配,为什么我们这里就分配了呢?

这个问题提的很好。我说的胎儿不能享受分配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面积、拆迁人头费补偿的权利,是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来分析的。一些地方把未出生的胎儿也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这其实是全体被征收人对胎儿的一种财产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胎儿没有权利分配,因此,村里以村民会议的方式决定不给胎儿份额,这并不违法。但是,村民会议一致讨论决定,给未出生的胎儿也算一份,并且,以后村里其他财产收益分配都考虑未出生胎儿的份额,那么,这可以视作全体村民都愿意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赠与给这些胎儿,这就符合了胎儿在接受赠与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也受法律的保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为会员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一定要记住,是否给未出生胎儿分配征地补偿款,一定是以村民会议这种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决定才有效。一些地方村干部在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表决的情况下私自决定给胎儿分配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面积或拆迁人头费,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利,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根据我国法律,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应政策,但是全体村民共同决定给予未出生胎儿份额除外,同时,全体村民作出共同决定的方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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