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属于证据之一,但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人民法院是不会轻信口供的,以与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单独审查,单独判断该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真实性。
(2)对比审查。对比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总体来说,对证据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第二,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
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
第四,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
第五,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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