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不只是给受害人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也是受害人亲属巨大的财产损失,基于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也只是对死者亲属的些许抚慰。基于死亡而产生的赔偿可因受害人的死亡过程和受害人的身份做具体的分析。
一、因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立即死亡的。此时因被害人的死亡导致的赔偿项目较少,一般包括
1、死亡赔偿金;
2、丧葬费用;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5、车辆及财物损失。
二、被害人经过医院的抢救治疗后才死亡的。此种情况下会额外增加一些因医疗上的费用担当,除了因立即死亡存在的赔偿项目外,还囊括了因伤者抢救治疗的费用和一些交通费、住宿费用之类的损失。
三、死亡赔偿标准的划分与计算。赔偿标准与赔偿项目紧密相关,不同的赔偿项目依据的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对于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涉及下面两个标准:
(一)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因城镇居民的标准不同于农村标准,导致死亡赔偿金因法院所处的地域不同存在的赔偿数额也不同。
(二)死亡赔偿金与受害死亡人的实际年龄有关。
1、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实际年龄-60)5(大于75岁时)。
2、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也与法院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和受害人的实际年龄相关: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扶养人是一个阶段;
(2)60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五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是一个阶段;
(3)60周岁至74周岁的被扶养人是一个阶段;
(4)同时,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又是一个阶段。以上四种阶段的计算方式不同,但都以法院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和受害者的实际年龄直接相联系。交通事故一旦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且涉及到事故赔偿问题的,则必然会与诸如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和受害人的年龄等赔偿标准问题,掌握赔偿标准,在诉讼中尽可能的获得最大的赔偿效益,对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者(弱者)一方有积极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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