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已购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强制执行的房屋案例分析:已购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强制执行。**公司已将已完工的房屋交给**公司装修。当时,网上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后来,由于当时公司网签备案人员辞职,且未能将交易软件移交给公司,网签备案事项未能及时办理。在装修过程中,房子被一审法院查封。**目前公司与**公司的房屋交接手续尚未办理,但**公司、**公司与陈某确认,陈某已从**公司取得房屋租金。作为房主,陈某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认为,陈某提供了全额付款的银行付款凭证原件,经**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故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已足额支付了房屋款。占有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通过对外租赁、售后租赁等方式间接占有。虽然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公司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协议的商品房交付陈某使用,并约定了装修和设备标准。陈健支付房屋款后,**公司在**公司完成房屋建设后,接受陈健的委托承担装修业务,陈健已实际收取租金,属于间接占有房屋,所以应该承认,陈健实际上已经占据了涉案房屋。综上所述,陈健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律师说:不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你也可以拥有房屋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无过错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不予查封。因此,买受人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实质性权利,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三个条件:1。第三方已支付全部价款。第三方实际拥有。第三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
鉴于本案买受人已付清全部房款,实际通过间接占有占有占有涉案房产,没有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财产,对所涉财产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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