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债权才能得到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只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海事请求才具有船舶优先权。这种优先受偿权利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而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我国,只有海商法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才能具有船舶优先权。
(2)具有从属性。即它伴随法定债权的产生、消灭而产生、消灭。船舶优先权是为保证特定海事债务的优先偿付而创设的。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均从属于主债权。一旦主债权得到满足,则船舶优先权即归于消灭。
(3)具有依附性。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船舶优先权就一直设定在船舶上。从而确保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船舶有关情况变更的影响。但这种依附性仍有一定限度。
(4)具有秘密性。其产生无须登记。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在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发生时就自动产生,并不需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或者对船舶实施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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