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需要车辆登记人持身份证,车辆,以及车辆行驶证,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保险等手续,到所在地车管所申请办理。你车辆已经卖给他人,不可能具备以上手续去办理报废手续,你可以凭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方拒绝,你可以凭合同起诉对方,胜诉后,可以凭生效的判决书,到车管所申请宣告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作废。
农用车十五年强制报废
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二)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三)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四)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五)长期使用后,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六)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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